教育扶贫政策解读
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
1.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财教规〔2017〕6号)
2.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学生;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家庭学生;
(4)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3.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500元,秋季学期500元);中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625元,秋季学期625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资助
1.政策依据:《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19]2号)
2.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学生;
(2)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资助标准: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250元,秋季学期250元);中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312.50元,秋季学期312.50元)。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财教规〔2017〕7号)
2.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
(3)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资助标准:
一等3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1500元,秋季学期1500元);
二等2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1000元,秋季学期1000元);
三等15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750元,秋季学期750元)。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按一等标准发放。
四、关于跨区域就读贫困生漏报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学生资助要求在籍在校,即学籍与学生就读学校相吻合,在所在学校进行申报,外地户籍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报。本地户籍跨乡镇就读的需向学校告知家庭困难情况进行申报。在市外、省外就读的,由学籍地落实资助。
政策咨询:潜江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624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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